5.1 一般规定


5.1.1 下列建筑边坡应进行稳定性评价:
    1 选作建筑场地的自然斜坡;
    2 由于开挖或填筑形成、需要进行稳定性验算的边坡;
    3 施工期出现新的不利因素的边坡;
    4 运行期条件发生变化的边坡。
5.1.2 边坡稳定性评价应在查明工程地质、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,根据边坡岩土工程条件,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。
5.1.3 对土质较软、地面荷载较大、高度较大的边坡,其坡脚地面抗隆起、抗管涌和抗渗流等稳定性评价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。 


条文说明

5.1 一般规定

5.1.1 施工期出现新的不利因素的边坡,指在建筑和边坡加固措施尚未完成的施工阶段可能出现显著变形、破坏及其他显著影响边坡稳定性因素的边坡。对于这些边坡,应对施工期出现新的不利因素作用下的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。
    运行期条件发生变化的边坡,指在边坡运行期由于新建工程等而改变坡形(如加高、开挖坡脚等)、水文地质条件、荷载及安全等级的边坡。
5.1.2 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,指在边坡稳定性评价中,应以边坡地质结构、变形破坏模式、变形破坏与稳定性状态的地质判断为基础,根据边坡地质结构和破坏类型选取恰当的方法进行定量计算分析,并综合考虑定性判断和定量分析结果作出边坡稳定性评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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